医疗期满时处于“抑郁状态”可否申请延长医疗期
案例简介
张是一家贸易公司的员工2018年,张在工作中受伤经过24个月的休养,张的医疗期满业务公司要求张某上班,张某向公司提供了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称其患有精神疾病需要继续治疗,需要延长医疗期可是,诊断书仅表明张处于抑郁状态,并无其他诊断结果或建议商业公司以抑郁状态并非抑郁症或其他精神疾病为由,拒绝了张延长医疗期的请求之后张某未到岗,贸易公司停发医疗费张申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继续支付医疗费
奖励结果
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张的请求。
裁决理由
《关于落实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部分患特殊疾病24个月内不能康复的职工,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医疗期可适当延长所以员工的医疗期一般是根据工龄和医嘱来确定的24个月内仍不能恢复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延期
抑郁症是一种精神疾病,但抑郁状态和抑郁不是一回事,从医学角度应该严格区分也就是说,如何鉴定抑郁症,如何证明劳动者患有抑郁症,需要严格的医学鉴定只拿出一个抑郁症的诊断结果的劳动者,不能算精神病故本案中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患有可以享受或者延长医疗期的疾病职工在法定医疗期以外向用人单位请病假,但不能提供有效诊断证明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并拒付医疗期工资因此,仲裁委员会未能支付张的诉讼请求
本案也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一定要分清病假条中病情描述的具体内容,以此来判断自己能否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期,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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