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
大华核字001639号 |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目 录 | 页 次 | ||
一, |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 1—2 | |
二, |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3—4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001639号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2年3月17日签发了大华审字00207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2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就阳光股份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出具专项说明。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该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阳光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
大华核字001639号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阳光股份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未发现不一致除了对阳光股份公司实施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易有关的审计程序外,我们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阳光股份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后附的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本专项说明是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 中国注册会计师: 薛祈明 |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 黄灿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
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
控股股东子公司其他应收款— 10.53 — — 10.53 押金经营性往来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 ||||||||||||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 控股子公司其他应收款22,498.94— — 22,498.94— 往来款非经营性往来 | |||||||||||
全资子公司其他应收款3,078.02— — 3,078.02— 往来款非经营性往来 | ||||||||||||
全资子公司其他应收款837.61— — 837.61— 往来款非经营性往来 | ||||||||||||
全资子公司其他应收款479.00— — 479.00— 往来款非经营性往来 | ||||||||||||
北京高华瑞丰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他应收款81,869.0832,616.73— — 114,485.81 往来款非经营性往来 | ||||||||||||
上海尚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他应收款4,615.15— — 4,615.15— 往来款非经营性往来 | ||||||||||||
上海新尚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他应收款877.88— — — 877.88 往来款非经营性往来 | ||||||||||||
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他应收款— 4,500.00 — — 4,500.00股权转让款非经营性往来 |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联营企业其他应收款557.80 — — — 557.80股利分配 | 非经营性往来(Ⅰ) | ||||||||||
合营企业其他应收款615.00 120.00— — 735.00资金拆借 | 非经营性往来(Ⅱ) | |||||||||||
总计———115,428.4837,384.68— 31,508.72121,304.44—— |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说明
根据本集团之联营公司紫金新嘉公司于2018年7月发布的董事会决议,紫金新嘉向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557.80万元截至本报告日,该款项尚未支付
经本公司2021年3月29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确保合营企业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银河宾馆)维持日常存续运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晟璞)按照持股比例在与上海银河宾馆其它股东同等条件下,不定期同步对上海银河宾馆提供财务资助上海晟璞与上海银河宾馆签订借款协议,上海晟璞向上海银河宾馆提供无息借款120万元,用于上海银河宾馆日常合理的各项运营费用支出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向上海银河宾馆提供的财务资助累计为735.00万元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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